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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5-05-08 16:13:49
来源:
州住建局
阅读数:
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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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意见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甘孜州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主体

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征收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筹集、配售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政府设立或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申购配售、运营管理和回购等工作。

三、房源筹集

(一)筹集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购)的原则,新建和收购存量房方式进行筹集

1.新建方式。包括划拨用地集中新建;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购物等方面的需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新建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配售。

2.收购存量房方式。包括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应具备专业化运营能力,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二)面积户型。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 60—90平方米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资金管理。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单位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账户实行项目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五)房源管理。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售及售后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可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出租。

四、准入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城镇无自有产权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在稳定就业工薪收入、引进人才等群体。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不设收入、车辆等其他条件限定,主申请人应为在州城镇户籍或在稳定就业工薪收入等群体,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购家庭在申请地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已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

具体准入条件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储备库建设

(一)申请。有购房意向且符合申请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婚姻情况(离异家庭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在缴纳社保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材料,城市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部门人才资格认定资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人才资格、享受政策性住房等状况查验、公示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本地保障对象储备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购家庭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提交资料和审核流程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六、配售管理 

(一)配售数量。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运营机构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基准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的销售价在配售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 20%

(三)配售方案。实行一项目一配售方案。项目配售前,由建设单位(收购主体)向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流程、配售对象、准入条件、房源信息、配售基准价格、配售方式、回购事宜等内容。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报县(市)政府审定通过公布实施。

配售实行公告、报名、摇号、选房、复核、签约、交房等制度,具体流程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售后管理

一)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家庭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因继承、离婚析产、共有人减少、法院判(裁)决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依规回购。回购价格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进行再配售,回购后再次配售的价格应结合回购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机构回购:

1.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处置该套住房的;

2.继承人申请回购;

3.购房人再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的;

4.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三)合规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2.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4.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设立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设立居住权;

6.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物业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收购主体)依法依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五)其他权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购主体)、运营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情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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